101个罪名解读 | 贪污贿赂类犯罪

发布者:赵孝颖发布时间:2022-09-15浏览次数:147

来源:湖北日报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李斌雄解读贪污贿赂类犯罪:

19个罪名“重击”腐败重灾区

开栏的话

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本月起,省纪委监委联合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推出系列报道“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通过专家解读、案例剖析,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敬请关注。

“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分六大类,贪污贿赂类犯罪居第一类,在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中占19个,比重近五分之一。”5月18日,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斌雄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贪污贿赂类犯罪在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80%。

李斌雄解读说,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19个贪污贿赂类犯罪罪名,是针对涉及贪污贿赂行为这一腐败重灾区的“亮剑”和“重击”,赋予了监察机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管辖职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重点聚焦涉及国家发展全局的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中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场景,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权力形象的行为突出有贪必查、有腐必惩。

“这彰显出党中央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意志!”李斌雄说,“行贿、受贿是一根藤上的‘毒瓜’,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既能保证在犯罪事实调查上的互补性和在证据链条证明上的连贯性,又能突出监察机关在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上的双重作用,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

李斌雄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类主要职务犯罪,现在又通过国家立法将其纳入监察机关行使调查职责的范围,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贯彻,突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依靠法治和制度来震慑、遏制、制裁贪腐的作用。

李斌雄还表示:“创设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并赋予其独立的监察权限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之路、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次有效尝试,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制改革的一次积极探索”。(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实习生 陈帆)

贪污贿赂类犯罪典型案例

从警三十余载,受贿100余万陷囹圄

2021年4月30日,某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90年从警的刘某,本该是惩暴除恶、匡扶正义的人民警察,却为何身陷囹圄?

2009年7月,惠某注册成立A爆破有限公司,成为该市境内唯一一家民用爆破服务企业,因为业务审批关系,惠某隔三差五都会请刘某吃饭,逢年过节送些烟酒、礼金等。经过几年循序渐进的“感情投资”,刘某与惠某成为“关系亲密”的好兄弟。

2016年底,B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市辖区内一工程爆破业务,进入当地市场,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在炸材审批过程中为获得刘某的支持和关照,先后3次共送给刘某人民币21万元。

惠某得知B公司开展业务消息后,为垄断当地民爆市场,做到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阻挠B公司开展业务,就找到“关系亲密”的好兄弟刘某,先后13次向刘某行贿人民币100.50万元,利用刘某手中的权力,设法拆除了B公司在该市的炸材仓库,迫使B公司退出该市。

几年间,A公司和B公司在业务竞争过程中,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批民用炸药和监管民用爆破行业过程中,先后共收受A公司和B公司相关人员贿赂16次,共计人民币121.5万元。2020年12月,市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受贿犯罪移送司法机关。(通讯员 郭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