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罪名解读 | 徇私舞弊类犯罪

发布者:赵孝颖发布时间:2022-09-15浏览次数:159

来源:湖北日报

省纪检监察学会理事、湖北日报高级记者杨宏斌:

背弃公心是徇私舞弊类 犯罪的总根源

“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中,徇私舞弊类犯罪包括15个具体罪名。这15个罪名,虽然犯罪形式和内容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背弃公心是徇私舞弊类犯罪的总根源。”近日,湖北省纪检监察学会理事、湖北日报高级记者杨宏斌接受采访时表示。

长期从事纪检监察新闻报道、深研党纪法规的杨宏斌说,“‘徇私舞弊’4个字,准确说明了这类犯罪的性质、成因和特点。”杨宏斌表示,15个罪名中,有7个罪名直接包含有“徇私舞弊”4个字在其中,如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杨宏斌介绍,“徇私”一词,最早出现于西汉重要史书《盐铁论》中。该书中有“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上下兼求,百姓不堪”的叙述。“舞弊”一词出自清代纪晓岚的小说《阅微草堂笔记》:“此辈依人门户,本为舞弊而来。”“徇私”是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忘公必徇私,徇私必舞弊。

杨宏斌分析监察法实施条例出台以来全国各地查处的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例,几乎都包括徇私情、谋私利两种情形,前者包括顺从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上下级等私人关系、感情;后者包括第三人平时小恩小惠、请客送礼、许诺日后给予好处(包括非物质的好处)或行为人为保住自己不应有之利益等。

“公职人员徇私,会对国家、集体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杨宏斌说,不徇私情、公正执法既是所有公职人员应该秉持的职业准则,同时也是他们应尽的法定义务。

杨宏斌认为,惩治和预防徇私舞弊类犯罪,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方针,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特别是在提高公职人员思想觉悟上要加大力度。徇私是一种“心病”,是公职人员弱化了公心、强化了私心。“心病”要从心上治,因此,预防此类犯罪要在思想教育上下功夫。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切莫让公心染“尘埃”,只有胸怀一颗公心才有抵御诱惑的信心,只有常怀“公心”才能让群众“放心”。(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婷 通讯员 阮雪冰 实习生 陈帆)

徇私舞弊类犯罪典型案例

徇私舞弊,抹黑了他的职业生涯

李某是县林业局下属木材检查站副站长,近期,县法院判决李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原来,此前该县木材检查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村山上的林木遭人砍伐。李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熊某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被砍林木数量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李某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滥伐林木涉案人员余某,余某邀请李某和熊某去餐馆吃饭,并表露出交罚款以了结此案的意图。

李某明知余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仍在接受余某的吃请后,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将此案了结,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该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次年11月,该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上述滥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涉案人员余某等5人抓获。经司法鉴定,上述被滥伐林木包括马尾松立木蓄积793.64立方米、枫香17.57立方米等。

李某明知滥伐林木的余某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到法律追究。(通讯员 夏赢钦 王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