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A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A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沈某根个人出借人民币(币种下同)50万元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事项,杨某强出具了收款凭证。2010年年初,杨某强为感谢沈某根通过A市供销社对其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以支付个人借款“利息”的名义给沈某根50万元,沈某根仍保留其所借本金50万元的收款凭证。2016年1月,沈某根又出借90万元给杨某强,杨某强出具借条。2011年至2018年,杨某强分别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沈某根232万元,其中2011年、2012年每年送50万元,2013年、2014年每年送30万元,2017年、2018年每年送36万元。
经查,沈某根在担任A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共计收受杨某强“利息”款282万元,扣除杨某强同期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利率18%,实际受贿数额为174万余元。2019年2月,A市纪委监委给予沈某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6月,沈某根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多种收受贿赂手段。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故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在于物质利益与行为人职权因素之间的关联性,而不拘泥于何种物质形式。沈某根明知其为杨某强所在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仍向杨某强提出借贷收息的要求,其供称“他给我钱,是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向我行贿,并不是正常的利息”,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通过向公司借款收息,进而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杨某强的证言也印证了这点。客观上,沈某根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强提供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因此杨某强也愿意持续支付远超正常借款利息的高额利息。综上,沈某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采取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贿赂,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从本案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沈某根、杨某强打着“借贷收息”的幌子,进行利益输送,妄图掩盖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事实,但在强大的监督力量和纪法震慑下,终究逃避不了制裁。沈某根在忏悔书中剖析,自身党性原则淡漠、攀比贪图享受之心膨胀、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缺失是滑入深渊的根本原因。斩断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黑手,一方面要深化警示教育成果。深入剖析“借贷收息”等新型腐败、隐形腐败案件,创新警示教育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永葆为民初心、常思贪欲之害,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强化执纪审查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以借贷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变相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对问题集中的要会同金融、审计、财税等部门开展违规借贷专项整治,主动出击、精准“排雷”、完善制度,不断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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