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日报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登辉:
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故犯罪。”近日,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登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条例》是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所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下位法。
肖登辉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十二种具体罪名。
“尽管各个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各有不同,但是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即全部都是过失,事故往往源于过失,正因为如此,它们的统称里有‘事故’二字。同时,这十二种犯罪还有一个共同点,即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定职责,职责所在,责无旁贷,所以它们的统称里也有‘责任’二字。”肖登辉解读道。
肖登辉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最典型的代表,所以此类犯罪被统称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它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肖登辉进一步分析道,“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第三,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阮雪冰 实习生 陈帆)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典型案例
违规操作酿成重大责任事故 责任人被判刑
2021年9月,某县发生一起施工爆破导致人员伤亡事故。
当日17时许,某爆破公司拟对施工现场两个爆破区进行爆破作业,由于爆破人员赵某某、林某某违规近距离爆破,安全员李某某对爆破员违规操作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二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爆破区土石夹杂,土石飞出距离超出预定范围、爆破人员起爆点位置选择不当。而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为: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到位、爆破现场未设置避炮掩体、操作规章制度不健全。
最终,该县公安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矿务局、镇党委政府、爆破公司等17名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该爆破公司负责政府投资的爆破项目作业,经政府授权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该公司2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管理人员被移送政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其中,安全员李某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被纳入企业合规办案程序,待考察、听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该县纪委监委督促相关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讯员 李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