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2016年下半年,H省E自治州F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胡某为摆平F县某学校工程招投标被举报之事,要求周某(F县某茶叶公司实际控制人)准备2万元人民币,与周某一起以自己名义送给邹某(H省原扶贫办主任)。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为摆平F县某学校工程招投标被举报之事,要求周某再准备1万元人民币,与周某一起给邹某送1万元人民币。
2018年正月,胡某要求周某出钱,并到徐某(H省原副省长)家里给徐某送30万元人民币,作为帮忙摆平F县某学校工程问题被调查而疏通关系所送的费用。
2018年5月份,胡某从田某(F县某公司股东)处收受50万元人民币,将其中40万元人民币送给廖某(徐某之外侄),希望廖某帮忙找人打招呼,让组织不再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胡某为找人疏通关系,避免组织对其被举报违规操纵F县某学校工程招投标的问题进行查处,利用受贿所得先后4次向三名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共计73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E自治州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1日,胡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某同时还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关于何为“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的)具有亲属、师生、同乡、情人、合作、债权债务等关系的人都属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胡某为疏通关系逃避调查,分别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行贿,属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即一般要求行贿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若具有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特定情形,行贿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即可。因此,胡某上述行贿73万元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胡某先是滥用职权,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随后,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再次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东窗事发后,为疏通关系逃避组织查处,又向他人索贿用于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其一错再错,充分暴露出当前少数领导干部党性意识淡漠、纪法观念淡薄。对党员干部来说,党性是立身基石,党纪是立业保障,如果丧失党性,无视党纪,必然公心失守、滥权妄为。胡某便是如此,身居要职却被权力蒙蔽双眼,手握公权却一心为私,为掩盖一个错误犯下多个错误,一再触碰纪法底线,最终坠入腐败深渊。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课题,始终以党性原则立身做事,按纪律规范修身律己,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还需要不断深化党性党史党纪教育,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高地,用制度管好管住关键少数,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同时,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