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罪名解读 | 对单位行贿罪

发布者:赵孝颖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121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A、B、C公司均为Y市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三家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机具的过程中,为多获得补贴资金,提高销售量,获取更大利润,以替Y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支付餐费、招待费,向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缴纳推广费的形式行贿。因该三家公司的行贿,负有监管职责的Y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放松了对其销售国家补贴机具的监管。后发现三家公司均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经查,通过上述手段,A公司共行贿177.5881万元,B公司共行贿111.588万元,C公司共行贿39.01万元。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被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

最终三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犯对单位行贿罪,三家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3.8万元、3万元,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对单位行贿罪。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三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润,通过帮助监管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支付餐费、招待费,向监管单位缴纳推广费的形式送钱,进而获取了财政补贴,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是行贿行为。三家公司行贿的对象既有国家机关(Y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也有事业单位(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属于对单位行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罚。因此,三家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三家公司明知帮忙结算费用、缴纳推广费是违规的,为何甘愿“挨宰”?究其原因,是相关监管部门自身不正,给他们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Y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领导班子明知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一直在向经销商收取推广费且收取推广费是违规的,但为了解决单位招待费过高问题,便决定安排农机经销商帮忙结算餐费,结算的金额扣减应缴纳的推广费。古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因如此,Y市国家补贴机具的监管过程形同虚设,从而让行贿者拿到了获取非法利益的“直通票”。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监管者,权力大,责任更大,要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必须时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监管部门要经常照镜子正衣冠,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多措并举强化内部监督,形成自上而下、环环相扣的权力监管体系。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严肃查处监管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促进制度规定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