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9年,Y市某镇原林业站站长吴某华伙同站内工作人员,通过虚开误餐、电脑维修、打字复印、办公用品等发票,虚列站内支出等手段在镇政府和市林业局报账,套取国有资产。每年年底,经吴某华与站内工作人员商议,套取的国有资产在扣除实际支出后,结余部分全部私分给站内职工。
经查,吴某华在担任Y市某镇林业站站长期间,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11.8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吴某华本人分得5.59万元。因吴某华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2020年9月26日,Y市纪委监委给予吴某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1日,Y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吴某华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吴某华作为Y市某镇林业站站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之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吴某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吴某华通过虚列支出报销费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后予以私分。此案中暴露出相关单位财务审核和管理制度的漏洞,基层财务人员只凭领导签字,而不对支出项目严格审核就将相关费用予以核销,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让腐败分子有机可趁。吴某华正是利用这种漏洞,一而再再而三地虚列支出,致使套取的国有资产数额越来越大。想要彻底防范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要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入手,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制度,既要让国有资产“颗粒归仓”,也要让国有资产使用“全程在线”,更要让国有资产发挥最大效能。同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税、审计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对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一律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彻底斩断私分国有资产的黑手。